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阅读 101 下载 19 格式 doc 大小 40.5 KB 共10页2023-07-19 08:30:37发布于上海市
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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