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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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
发表时间:2011 05 12 日 关键词:股权
苗继军
918730305
摘要
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的某块
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
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
任力 苗继军
【问题的提起】
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
的某块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
因种种原因,甲和朋友(简称甲方)无力继续经营 A公司,2005 313 日甲方与乙及其指定的人(简
称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甲方将 A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办好手续合法、完
善的商住用地为止;3、双方将开发用地的价格作为股权定价的依据,开发用地为 18080 平方米。4、股权转让款
分期付款的具体条件和时间,乙方应于 2006 518 日之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协议签订后,乙方如约支付了前两期股权转让款,接手了 A公司,但在接收开发用地的时候,发现开发用地
上有 88 平方米的土地权属与某供电局存在争议,为此,乙方停止了最后一笔 2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甲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方(被告)已将约定的股权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应按照协议约
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不同的处理思路】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1、原告诉请应否支持?2、被告如何抗辩?
这些争议反映了对待本案纠纷的不同的处理思路。
1、关于原告诉请应否支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股权,被告应当如约支付股权对价即支付最后一笔 2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理由是: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公司财产争议并非非股权权属争议,本案开发用地上
的权属争议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因此不能作为乙方拒绝支付股权对价的抗辩理由。
第二种意见: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但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用地的部分权属争议最多可能导
致乙方对股权价格产生错误判断,如果乙方因此认为权利受损,应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调整股权
价格,而不是在本案中拒绝支付股权对价(行使拒绝履行抗辩权)。由于乙方没有提起反诉,因此,原告起诉应
予支持,被告权利可另行主张。
第三种意见:原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财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事实,违反了默示担保责任,
是对《股权转让协议》下法定务的接违反,应因此担违约任,即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应对价或者要求
价。
2、被告如何抗辩?
第一种意见:被告应提起反诉,通过行使合同变更行抗辩,即因原告隐瞒开发用地部分权属争议,导致
被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存在重大,导致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判断错误,反诉要求法院变更《股权
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条款,按照合理价格支付股权对价。
第二种意见:被告无提起反诉,可在本诉中接行使抗辩权,即原告因隐瞒开发用地部分权属争议而违
反了默示担的担)条款,构成违约,有权行使不抗辩权,在解决权属争议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并有权
情况要求原告减少价款、取其他补救措施
【不同处理思路的点评
原告诉请应否支持的三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在被告如何抗辩的两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
二种意见。
我们认为:在原告诉请应否支持中的第一种意见显然
因为虽然开发用地权属属于公司纠纷,但该纠纷影响到公司的财产或者权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的价
因此,在股东隐瞒公司纠纷或者债务转让股权的,受让股东可以以该隐瞒行为为由行使合同抗辩权,拒绝应的
履行。
原告诉请应否支持中的第二种意见具有分的理由。但这种处理思路显然将简的问题和法系做
出了复杂的处理,而在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情况下,会增加,导致案了。这种思路不允许被告行使抗
辩权,在实体处理上有不公平之,因为:股权作为一种抽象财产,其价格与公司的具体财产具有千丝
观联系,公司具体财产的增加或者减少直接影响到股权价格,公司纠纷导致公司担民事而使公司资产
缩水,因此,股东隐瞒公司纠纷显然构成股东转让价格的欺诈,受让股东可以直接行使抗辩权而无提起反诉。
原告诉请应否支持中的第三种意见合法合合理,是简便的处理纠纷的思路,这种意见实际也回
了第二个争议问题,与第二个争议中的第二种观点是一致的,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有多个抗辩的权利,可以选择行使。
如前所我们认为:由于公司纠纷可能影响到股权受让方对股权对价的判断,当受让股东在受欺诈情况
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受让方有权于受欺诈而主张合同变更权(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第 2款;
另笔者认为:如果该欺诈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基于股权转让方对质保义务的
违反而接行使合同抗辩权,即引入买卖合同中的“物瑕疵保责论来解决本案,主张股权出让方
瑕疵保责任。
2、本案“物瑕疵保责具有事实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将开发用地的价格作为股权定价的依据,开发用地为 18080 平方米。这个条
款表:本案股权定价的依据主要是开发用地的数量及其价格,也就,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开发用地的使用
,因此,开发用地的数量及其权属衡量本案股权质的主要标准,因此,这个条款可作为“物
瑕疵保责”解决纠纷的事实依据。
3、本案“物瑕疵保责具有法依据。
我国合同法在第 153 定了出人的物符合质要求的,154 定了质要求的规则,
155 ,人交付的合质要求的,受人可依照本法第 111 条的定要求担违约
——这些是关于瑕疵保责任的法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一十四定:本法分或者其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用本法总则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或者其相类似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定:对其合同
定的,依照其定;没有定的,买卖合同的有关
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质是关于公司股份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与买卖合同最相类似据前两个法律规定,本
案股权转让合同是合同法没有定的合同,可以参照本法分相类似定即买卖合同的有关定。因此,本
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适买卖合同中的有关定,即可以适用前述物瑕疵保责任的有关定。
【本思路的实践结果】
在本案中,我们以思路理被告处理纠纷,得了法认同,在法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和
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发表时间:2011年05月12日关键词:股权苗继军918730305摘要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的某块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任力苗继军【问题的提起】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的某块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因种种原因,甲和朋友(简称甲方)无力继续经营A公司,2005年3月13日甲方与乙及其指定的人(简称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甲方将A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办好手续合法、完善的商住用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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