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
发表时间:2011 年05 月12 日 关键词:股权
苗继军
918730305
摘要
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的某块
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
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
任力 苗继军
【问题的提起】
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 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
的某块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
因种种原因,甲和朋友(简称甲方)无力继续经营 A公司,2005 年3月13 日甲方与乙及其指定的人(简
称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甲方将 A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办好手续合法、完
善的商住用地为止;3、双方将开发用地的价格作为股权定价的依据,开发用地为 18080 平方米。4、股权转让款
分期付款的具体条件和时间,乙方应于 2006 年5月18 日之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协议签订后,乙方如约支付了前两期股权转让款,接手了 A公司,但在接收开发用地的时候,发现开发用地
上有 88 平方米的土地权属与某供电局存在争议,为此,乙方停止了最后一笔 2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甲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方(被告)已将约定的股权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应按照协议约
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不同的处理思路】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1、原告诉请应否支持?2、被告如何抗辩?
这些争议反映了对待本案纠纷的不同的处理思路。
1、关于原告诉请应否支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股权,被告应当如约支付股权对价即支付最后一笔 2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理由是: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公司财产争议并非非股权权属争议,本案开发用地上
的权属争议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因此不能作为乙方拒绝支付股权对价的抗辩理由。
第二种意见: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但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用地的部分权属争议最多可能导
致乙方对股权价格产生错误判断,如果乙方因此认为权利受损,应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调整股权
价格,而不是在本案中拒绝支付股权对价(行使拒绝履行抗辩权)。由于乙方没有提起反诉,因此,原告起诉应
予支持,被告权利可另行主张。
第三种意见:原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财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事实,违反了默示担保责任,
是对《股权转让协议》下法定义务的直接违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对价或者要求减
价。
2、被告如何抗辩?
第一种意见:被告应提起反诉,通过行使合同变更权进行抗辩,即因原告隐瞒开发用地部分权属争议,导致
被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判断错误,反诉要求法院变更《股权
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条款,按照合理价格支付股权对价。
第二种意见:被告无需提起反诉,可以在本诉中直接行使抗辩权,即原告因隐瞒开发用地部分权属争议而违
反了默示担保(物的担保)条款,构成违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解决权属争议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并有权
根据情况要求原告减少价款、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不同处理思路的点评】
在“原告诉请应否支持”的三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在被告如何抗辩的两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
二种意见。
我们认为:在“原告诉请应否支持”中的第一种意见显然不妥。
因为虽然开发用地权属属于公司纠纷,但该纠纷会影响到公司的财产或者权益,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的价值,
因此,在股东隐瞒公司纠纷或者债务转让股权的,受让股东可以以该隐瞒行为为由行使合同抗辩权,拒绝相应的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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