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书[适用质权人]2008-06-23 21:13 股权质押合同书[适用质权人]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 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2) 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1.A公司合法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 %的股份;2.A公司基于经营
发展需要拟受让 B公司持有的 公司(下简称“D公司”) %的股权;3.B公司同意 A公司将
其持有的 C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 B公司,作为 A公司支付受让 D公司 %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 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出质人:指 A公司;质权人:指 B公司;质押股份:指 A公司持有的 C公司之 %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 A公司和 B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转受让 D公司 %股权
之《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 A公司受让 B公司所持 D公司之 %股份应支付
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 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2.
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
先扣除转让价款。3.如果按上述第 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
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1.委托相关
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
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
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
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
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
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2.质
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
外)。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
外)。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5.质权人应获
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
可和授权之义务。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
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
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
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
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
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
第7条第 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
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
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2.本协议在
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
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
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
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
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
办理变更登记。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
续。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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