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边界

阅读 121 下载 28 格式 pdf 大小 446.21 KB 共11页2024-01-14 00:05:31
【标题】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边界【副标题】新近美国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判例研究【作者】郭雳【期刊名称】《中外法学》【期刊年份】2010年【期号】4【页码】630【全文】我国《证券法》规定有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第231条概括性地指向刑事责任外,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是其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欺诈,民事责任体系主要涵盖四类主体:①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则采推定过错责任,即与前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

参与评论可获取积分奖励  
嘿牛投研
结合工作实务分享各行业优质研报,一起洞见研报里的趋势、机会和热点。

文档

62856

收藏

10

店铺

企业店铺
广告位不存在!
确认删除?
VIP会员服务
限时9折优惠